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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6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晋江市大顺毛绒贸易有限公司与杨培治、金超克(福建)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大顺毛绒贸易有限公司,杨培治,金超克(福建)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6543号原告晋江市大顺毛绒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志龙,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培治,女,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天生、张贻启,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超克(福建)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学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晋江市大顺毛绒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培治、金超克(福建)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以欲通过第三人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大顺毛绒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式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丽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