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朝晖、丘礼峰、丘志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分行,黄朝晖,丘礼峰,丘志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49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分行,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解放路邮政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张进梅,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飞鸿,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分行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黄朝晖,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南塘镇乌石村寨内二巷*号之一。被执行人丘礼峰,男,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火烧床**号。被执行人丘志钦,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火烧床**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朝晖、丘礼峰、丘志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李志德审判员 叶宗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