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夏在义与甘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夏在义,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甘昌东,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夏在义与被执行人甘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甘昌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1)鸠民一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