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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金声与上海古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声,上海古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587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587号原告金声,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莊能,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卢湾区。被告上海古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爱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华恩,上海通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明德,上海通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顾晨毅审 判 员  周逸敏人民陪审员  任玮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君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