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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初字第004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五兵与刘忠利、刘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号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五兵,刘忠利,刘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492-4号原告张五兵,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忠利,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文兵,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依法作出的(2013)吴民初字第00492-2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张五兵于2013年11月12日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并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解除被告刘文兵名下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文兵名下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2710021901109000443744)的冻结。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贾爱民审判员  薛改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慕晓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