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民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刘少仙与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仙,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909号原告:刘少仙。委托代理人:滕迅。被告: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志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仙诉被告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少仙因本案涉及社会保险关系,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少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仙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郭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