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执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淑平与江苏地生金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杨中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平,江苏地生金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杨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3542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平,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地生金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中峰,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沛县人。申请执行人朱玉侠与被执行人江苏地生金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杨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的(2012)铜民初字第0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经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经向徐州市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没查到相关信息;3、经向徐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管理登记情况,没查到被执行人及其妻有车辆的相关信息。4、经向徐州市铜山区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产权登记情况,依法轮候查封了杨中峰所购买的土地。经向徐州市铜山区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杨中峰因涉嫌非法吸储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在本市有较多案件正在执行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铜民初字第05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凤芹执行员 李 健执行员 杜长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