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玉松与孙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松,孙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1116号原告:李玉松,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庆红,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咏,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被告:孙银龙,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松诉被告孙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私下调解,原告李玉松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李玉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卢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子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