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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秋利、段金玉、赵玉侠与被执行人杨俊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利,段金玉,赵玉侠,杨俊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张秋利,女,1965年12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申请执行人段金玉,男,1939年3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申请执行人赵玉侠,女,1941年3月生,汉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俊保,男,1962年4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司机,住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秋利、段金玉、赵玉侠与被执行人杨俊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耀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秋利、段金玉、赵玉侠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杨俊保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张秋利、段金玉、赵玉侠人民币315602.1元,受理费7600元,执行费5632元,以上合计32883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俊保履行了2000元,现尚欠32683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标的328834.1元(含诉执费)中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彦锋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党军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