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周联芬、饶应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周联芬,饶应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19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代表人:肖瑞彦。被告:周联芬。被告:饶应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周联芬、饶应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宓旭庆人民陪审员 李佳佳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