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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40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兆琦与青岛海梦圆大酒店有限公司海梦圆美食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琦,青岛海梦圆大酒店有限公司海梦圆美食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0441号原告陈兆琦。被告青岛海梦圆大酒店有限公司海梦圆美食城。法定代表人马兴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黎,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琦与被告青岛海梦圆大酒店有限公司海梦圆美食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兆琦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洪娥人民陪审员  王国香人民陪审员  徐培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路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