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执字第2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梁建宇与林健南、杨慧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宇,林健南,杨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2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建宇,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1X。被执行人:林健南,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815。被执行人:杨慧敏,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64。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239号民事判决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委托珠海市荣正评估所对被执行人林健南、杨慧敏名下的财产进行估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健南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健明路233(云山诗意花园)号8栋1401房产一套(权证号码:C65795**)及地下室392号车位(权证号码:01××63)、被执行人杨慧敏名下的位于珠海市健明路233号地下室510号车位(权证号码:01××1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祖培代理审判员林楚文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冯敏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