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磐盘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周斌与施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斌,施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盘商初字第98号原告:周斌。被告:施永强。原告周斌与被告施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斌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 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康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