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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磐盘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周斌与施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斌,施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盘商初字第98号原告:周斌。被告:施永强。原告周斌与被告施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斌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 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康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