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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4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邹世河与被告邻水县凉山乡凉山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世河,邻水县凉山乡凉山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4837号原告邹世河,男,汉族,生于1965年05月27日,住四川省邻水县凉山乡鹅公咀村5组18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505276075。委托代理人刘德方,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16日,住四川省邻水县凉山乡鹅公咀村5组18号,系邹世河之妻。委托代理人李金成,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邻水县凉山乡凉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凉山乡。法定代理人:黄玉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世河与被告邻水县凉山乡凉山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世河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世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世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世河负担。审判员  何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