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华,郑立峰,郑立凯,徐兰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528号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乡县。法定代表人李庆彬,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卫,油召信用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华动,油召信用社信贷员。被告马云华,男,1952年2月3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平乡县人。被告郑立峰,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平乡县人。被告郑立凯,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平乡县人。被告徐兰军,男,1963年5月6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平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云华、郑立峰、郑立凯、徐兰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宪坤审判员 马国华陪审员 杨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