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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华,郑立峰,郑立凯,徐兰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528号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乡县。法定代表人李庆彬,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卫,油召信用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华动,油召信用社信贷员。被告马云华,男,1952年2月3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平乡县人。被告郑立峰,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平乡县人。被告郑立凯,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平乡县人。被告徐兰军,男,1963年5月6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平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云华、郑立峰、郑立凯、徐兰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宪坤审判员  马国华陪审员  杨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