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柴建方与陈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建方,陈忠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签发:核稿:拟稿:主送:原、被告打印:(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399号原告:柴建方。被告:陈忠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建方诉被告陈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柴建方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佳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培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