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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雷与刘满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雷,刘满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张雷,男,1960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刘满囤,男,1964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申请执行人张雷与被执行人刘满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2)高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陵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606.5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满囤当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雷人民币5000元整,剩余申请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张雷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刘满囤的追偿。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高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董有仁人民陪审员  郝 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京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