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花执字第0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陈玲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艳,陆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花执字第0192号申请执行人陈玲艳。委托代理人潘卫斌,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建强。申请执行人陈玲艳与被执行人陆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花民初字第0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8371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建强名下仅有位于昆山开发区世贸蝶湖湾花园XXX号楼XXXX室房屋一套,除此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陆建强该昆山开发区世贸蝶湖湾花园176号楼2709室房屋正在另一案件((2013)昆执字第0837号申请执行人石建明与被执行人陆建强一案)中处理,申请人陈玲艳有权参与分配。上述事实有银行查询记录、(2012)昆花民初字第0056号民事判决书、房屋产权证、(2013)昆执字第0837号执行立案表等执行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陆建强名下仅有位于昆山开发区世贸蝶湖湾花园XXX号楼XXXX室房屋一套,除此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陆建强该昆山开发区世贸蝶湖湾花园XXX号楼XXXX室房屋正在另一案件((2013)昆执字第0837号申请执行人石建明与被执行人陆建强一案)中处理,申请人陈玲艳有权参与分配。据此,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花民初字第00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梅建钢执行员 杨建勇执行员 黄荣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