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来民一再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韩文波、滁州市中天模具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文波;滁州市中天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 签发人 审核人 拟稿人 份数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再初字第00006号原审原告:韩文波,男,1981年5月6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囊汾县邓庄镇辛建村西南二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原审被告:滁州市中天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韩文波因与原审被告滁州市中天模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来民一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来民一监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韩文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韩文波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1)来民一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书。原审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审原告韩文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泽泉审 判 员 李维忠审 判 员 朱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陶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