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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知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慈溪市豪商汇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慈溪市豪商汇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6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豪商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文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友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为与被告慈溪市豪商汇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商汇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传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华超、被告豪商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友苗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音集协起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麒麟童公司)等20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以下简称正大中心)是专辑《爱的奉献》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别让我猜》、《祝你平安》、《歌唱敬爱的周总理》等音乐电视作品;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公司)是专辑《擦肩而过》及《最炫民族风》的著作权人,其中《擦肩而过》专辑收录了《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变了·算了·散了》等音乐电视作品,《最炫民族风》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全是爱》、《中国我爱你》等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麒麟童公司等20个协会会员、正大中心、孔雀廊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曹操》、《西界》、《编号89757》、《进化论》、《木乃伊》、《小酒窝》、《醉赤壁》、《豆浆油条》、《背对背拥抱》、《第几个100天》、《期待你的爱》、《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被风吹过的夏天》、《莎士比亚的天份》、《笨蛋》、《换季》、《空气》、《停电》、《委屈》、《大小姐》、《平行线》、《我介意》、《相思垢》、《这种爱》、《不可思议》、《第三滴眼泪》、《我的超人》、《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认真》、《天黑》、《不让你走》、《坚持到底》、《死心彻底》、《一首情歌》、《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撑伞》、《女皇》、《飞蛾扑火》、《SayNo》、《信仰》、《爱简单》、《牧马人》、《无所谓》、《两个人的世界》、《我比从前更寂寞》、《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想》、《看穿》、《漫游》、《世界》、《微笑》、《平凡心》、《还有我》、《那段岁月》、《可不可以爱》、《香水》、《躲不了》、《一封信》、《黑色翅膀》、《好想对你说》、《再爱我好吗》、《我记得我爱过》、《人间》、《求爱歌》、《朋友难当》、《信以为真》、《HasIt》、《曙光》、《倦鸟余花》、《余情难了》、《告解的男人》、《与爱情无关》、《某某》、《想哭》、《且听风吟》、《奇幻之旅》、《一个人唱情歌》、《等》、《不想》、《缺点》、《擦肩而过》、《歌中故事》、《我不后悔》、《幸福恋人》、《一个人哭》、《曾经爱过你》、《过期的情书》、《无情的温柔》、《一万个理由》、《变了散了算了》、《真的用心良苦》、《有情人终成眷属》、《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奇迹》、《承诺》、《懂你》、《牵心》、《望乡》、《轻轻走近你》、《让你的天空最美》、《让你幸福在每一天》、《心醉》、《桂林美》、《全是爱》、《天蓝蓝》、《吉祥如意》、《康定情缘》、《相约北京》、《一代天骄》、《等爱的玫瑰》、《自由飞翔》、《最炫民族风》、《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漂》、《雪》、《穿行》、《情人》、《天空》、《光芒》、《我走以后》、《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这该死的爱》、《G大调的悲伤》、《你叫什么名字》、《DreamParty》、《爱死了昨天》、《寻找李慧珍》、《你》、《在梵高的星空下》、《一大片天空》、《烟花》、《梦的翅膀》、《我怎么了》、《恋着你的影子》、《祝你平安》、《心情不错》、《今年流行浪漫》、《我的祝福记得吗》、《你是一个不懂爱的人》、《幸好》、《夜光航线》、《追缘》、《永远是朋友》、《十九恋歌》、《变脸》、《感受》、《雨夜》、《大话爱情》、《我还是挑我的》、《展翅高飞》、《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洪湖水浪打浪》、《采茶舞曲》、《月牙五更》、《天涯歌女》、《拔根芦柴花》、《放风筝》、《唱支山歌给党听》、《翻身农奴把歌唱》、《有一个美丽的地方》、《回娘家》、《敖包相会》、《浏阳河》、《大拜年》、《大坂城的姑娘》、《在银色的月光下》、《人说山西好风光》、《菩提树上的叮当》、《水缸里的月亮》、《士兵小唱》、《红船向未来》等202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上述侵权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4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起诉费用。被告豪商汇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与其会员签订的很多合同已过三年有效期,现在是否已经续展无证据证明,原告所举公证书载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不能证明被告播放的歌曲就是原告享有权利的歌曲,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及维权费用过高且缺乏具体标准。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音集协为证明其诉称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爱的奉献》、《擦肩而过》、《最炫民族风》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各一份。以证明本案原始著作权人对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的权利。2.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十八份。以证明本案原始著作权人向原告授权,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权利的事实。3.证据保全公证书一份。以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告著作权的事实。被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部分许可合同已经过了三年有效期,现是否属于续展期无法证明;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有异议,该公证书所附光盘缺乏,不能据此认为公证书所载作品就是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公证书的其他内容也与事实不符,当时在被告处消费的主体不是原告,消费金额也不是公证书中的收据载明的金额。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1、2、3均具有真实性,但因原告未能提供该公证书所附光盘,该公证书缺乏完整性,无法证明被告场所播放的歌曲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光盘中的对应音乐电视作品一致这一事实,故不具有证明力。根据以上认证意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麒麟童公司等20个原告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正大中心是专辑《爱的奉献》的著作权人,孔雀廊公司是专辑《擦肩而过》、《最炫民族风》的著作权人。以上作品专辑收录了《曹操》等202首涉案作品。原告与麒麟童公司等会员、正大中心、孔雀廊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均约定,在三年的合同有效期内,麒麟童公司等会员、正大中心、孔雀廊公司等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原告管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还约定如麒麟童公司等会员、正大中心、孔雀廊公司等在合同期满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该合同自动续展三年,该授权合同现处于有效期(或自动续展期)内。根据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269号公证书记载,2013年6月2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来到被告豪商汇会所4层8832号房间,用该房内的点播设备先后点播了《曹操》等202首涉案歌曲,并在该店取得金额为2380元的收据一张。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诉称被告侵害了其著作权,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其场所播放的作品就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一事实,故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计246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附:裁判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