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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3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潘建军与魏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军,魏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319-1号申请执行人潘建军,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长安,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建军与被执行人魏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潘建军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3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静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