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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颜廷军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士全,颜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1983号申请执行人马士全,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郯城人被执行人颜廷军,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生,郯城县人马士全申请执行颜廷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郯城县人民法院的(2013)郯民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本院已经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颜廷军在中国工商银行郯城县支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英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