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13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娜双与黄占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娜双,黄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318-1号申请执行人娜双被执行人黄占义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占义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343.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