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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13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娜双与黄占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娜双,黄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318-1号申请执行人娜双被执行人黄占义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占义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343.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