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张振斌与徐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斌,徐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34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斌,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徐小平,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振斌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6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徐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徐小平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本院依法将徐小平在大保当镇清水沟村民委员会分红款25.6万元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振斌,申请人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2800元、保全费1770元、执行费297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