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民一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艳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一初字第1827号原告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42138-0。法定代表人苏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艳霞,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铁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