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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董贯存等诉济宁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贯存,董忠轩,边亚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郓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董贯存,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董忠轩,男,199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边亚红,男,199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董贯存,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边亚红之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惠良,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游春迁,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越峰,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贯存、董忠轩、边亚红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凡惠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贯存及原告董贯存、董忠轩、边亚红的委托代理人葛惠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越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贯存、董忠轩、边亚红诉称,2013年3月15日19时30分许,姚国新驾驶鲁H×××××号小型轿车沿国道220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国道220线西门街路口西,与我们的亲属刘秀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刘秀娇受伤,刘秀娇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姚国新驾车逃逸。该事故经郓城县交警大队处理,出具郓公交认字(2013)第11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国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秀娇无责任。经了解,姚国新驾驶鲁H×××××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辩称,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19时30分许,姚国新驾驶鲁H×××××号小型轿车沿国道220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国道220线西门街路口西,与原告的亲属刘秀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刘秀娇受伤,刘秀娇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姚国新驾车逃逸。该事故经郓城县交警大队处理,出具郓公交认字(2013)第11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国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秀娇无责任。原告提供户口本一份,结婚证一份,盛平社区及郓城县公安局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董贯存系死者刘秀娇之夫,原告董忠轩系死者刘秀娇之子,原告边亚红系死者刘秀娇之女。姚国卫系鲁H×××××号小型轿车的登记所有人,姚国新系借用姚国卫的车辆,鲁H×××××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强制保险。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本、结婚证、盛平社区及郓城县公安局证明、死亡注销证明、住院病历、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相关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事人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郓城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郓公交认字(2013)第1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被告质证无异议,应确认为有效证据,可以作为事故双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鲁H×××××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对原告董贯存、董忠轩、边亚红所诉的死亡赔偿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未提供有效证据。故原告所诉的死亡赔偿金依照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20年为9446元/年×20年=188920元。因原告的具体诉请为110000元,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董贯存、董忠轩、边亚红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垫付,待判决生效后,与赔偿款一并由被告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凡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娜注: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