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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任滟婷与韩炎福、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滟婷,韩炎福,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任滟婷。被告:韩炎福。被告: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657号131。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星光街59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滟婷与被告韩炎福、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滟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任滟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启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