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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立管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冶金建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冶金建设公司,张学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立管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前进街**号。法定代表人:祁文中,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会,住吉林市。上诉人吉林冶金建设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管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冶金建设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冶金建设公司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冶金建设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宪玲代理审判员  王 东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苏涤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