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立管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冶金建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冶金建设公司,张学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立管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前进街**号。法定代表人:祁文中,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会,住吉林市。上诉人吉林冶金建设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管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冶金建设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冶金建设公司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冶金建设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宪玲代理审判员 王 东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苏涤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