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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赵继娟与赵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新宋体黑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2950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进,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大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进、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2010年2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23日生育一女孩赵甲。由于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被告当时是现役军人,2012年10月退伍),缺乏必要的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经常为琐事发生纠纷,被告退伍后更是变本加厉常常无故殴打原告,女儿出生后被告也不管不问,均由原告一人抚养。2013年2月,原被告因家庭暴力分居,2013年8月9日晚上,被告到原告娘家闹事,将原告父亲打伤,被告也被原告弟弟打伤,两次打仗东海县公安局驼峰派出所均出警处理。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了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赵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育费等费用,合理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赵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还小,我们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23日生育一女赵甲,2013年2月21日举行婚礼。2013年2月19日、8月9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纠纷曾向东海县公安局驼峰派出所报警。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接处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系离婚的法定事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并且生育了一名子女,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对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并对家庭担负起责任。虽然原被告曾因家庭纠纷于2013年2月19日向东海县公安局驼峰派出所报警,但双方于发生纠纷的第三天即2月21日又举行了婚礼,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一些争吵实属正常,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玥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