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水民初字00605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甲,男,汉族。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元月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生活。1993年3月29日生育女儿杨某乙,1994年3月21日生育儿子杨某丙,均已成年,现在外打工。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因听了别人的闲话与原告发生矛盾,原告便在外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2011年7、8月份,被告也离家出走,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她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吴某某提供白水县雷牙镇沟南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89年元月份结婚以夫妻名义生活,被告杨某甲于2011年7、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被告杨某甲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元月份以夫妻名义生活。1993年3月29日生育女儿杨某乙,1994年3月21日生育儿子杨某丙,均已成年,现在外打工。2011年7、8月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外出打工,至今分居生活。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对婚前财产及婚后的共同财产全部予以放弃。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9年以夫妻名义生活,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矛盾,感情基础差,2011年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外出打工后分居生活,至今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请,应予支持。在庭审中,原告对自己婚前财产及共同财产中自己应得份额,明确表示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问会娣代审判员 魏 鸿代审判员 张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