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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民终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夏正银与姚文祥、倪士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文祥,夏正银,倪士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1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文祥,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正银,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加举,男,1961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倪士春,居民。上诉人姚文祥与被上诉人夏正银、原审被告倪士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13)建颜民初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文祥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文祥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文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姚文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单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