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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779号原告:陈某,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蒋大明,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341223198104234313。被告:潘某,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雪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