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早与被告翟中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早,翟中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80号原告:李永早,男,1941年11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荣明,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中友,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早与被告翟中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李永早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李永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永早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0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永早负担。审判员 陈 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基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