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孙应兰与高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应兰,高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33号申请执行人孙应兰,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高巧云,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神民字第023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巧云偿还申请执行人孙应兰借款本金及利息24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720元及申请执行费26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巧云及丈夫苏惠田在神木县中鸡镇秦家疙瘩村一组有土地征用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高巧云及丈夫苏惠田在神木县中鸡镇秦家疙瘩村一组的土地征用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