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苏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50号原告:贺某某,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被告:刘某甲,女,1990年8月30日出生,皖凤台县人,农民。被告:刘某乙,男,出生日期不详,皖凤台县人,农民。被告:苏某某,女,出生日期不详,皖凤台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贺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2元,减半收取1756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