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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童干良与衢州市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干良,衢州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柯行初字第26号原告童干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合刚。被告衢州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卢向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展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利成。原告童干良不服被告衢州市规划局规划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童干良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童干良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干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干良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丽红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吴 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琴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