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3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天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天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958号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代码:66251863-4。法定代表人赵志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石天心。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天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物业费1920元及滞纳15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告已经于2007年12月11日去世。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已经去世,即本案没有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已收取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晓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彤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