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58号邮政储蓄银行三水支行诉李建辉、李长平、李结嫦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李建辉,李长平,李结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负责人:叶胜。委托代理人:李伯安,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阳军,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辉。被告:李长平。被告:李结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诉被告李建辉、李长平、李结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赤戈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月梅、人民陪审员陈伟基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阳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建辉、李长平、李结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21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440607112078932011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李建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年利率15.3%,借款期限12个月,即从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以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若被告李建辉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原告可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被告李长平、李结嫦作为保证人对李建辉的上述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李建辉发放了贷款15万元,但被告未依约还款。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李建辉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39065.54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5.3%及逾期罚息标准计算,暂计至2013年7月17日为1163.63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2.95%计算)。二、被告李长平、李结嫦对被告李建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2、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证明三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由李建辉向原告借款15万元,李长平、李结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4、放款单、借据、欠息表各一份,证明原告依约向李建辉发放了贷款15万元,但李建辉没有依约还款,李长平、李结嫦亦没有履行保证责任。5、贷款结息表一份,证明截止至2013年11月12日,被告李建辉欠原告贷款本金39065.54元、利息4128.89元。6、还款计划表一份,证明被告李建辉按合同约定每月应还款本息数额。被告李建辉、李长平、李结嫦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或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三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李建辉、李长平、李结嫦签订了《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李建辉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用于购买线材,年利率为15.3%,借款期限为12个月;李建辉按月向原告偿还等额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放款日以后月份的对应日;若李建辉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李长平、李结嫦作为保证人对李建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欠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因借款人违约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2年7月21日向李建辉划付了贷款15万元,但截止至2013年11月12日,李建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9065.54元、利息4128.89元。本院认为,原告与李建辉、李长平、李结嫦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确认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李建辉提供了15万元贷款,但李建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截止至2013年11月12日,李建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9065.54元、利息4128.89元没有清偿,原告诉请其归还贷款本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李长平、李结嫦自愿为李建辉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现李建辉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请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065.54元及计至2013年11月12日的利息4128.89元;从20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39065.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上浮50%计算。二、被告李长平、李结嫦对李建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全额收取即806元,由被告李建辉、李长平、李结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赤戈审 判 员 蔡月梅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