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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周冬卿与费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冬卿,费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784号原告:周冬卿。被告:费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冬卿与被告费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冬卿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冬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冬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依法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周冬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丹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