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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执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勇与被执行人周智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周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409号申请执行人赵勇,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智勇,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2013)汉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1)偿还代偿借款50000元,利息1846.67元,原案件诉讼费576元,合计52622.67元;(2)承担诉讼费630元,保全费500元,执行费706元。以上合计54458.67元。如逾期不履行义务,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被执行人履行10000元。2013年10月28日双方对剩余44458.67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周智勇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14年7月30日前支付余款38752.67元;(2)申请执行人放弃逾期双倍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并同意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4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费70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赵汉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