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青刑初字第697号韦茂发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发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青刑初字第69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发,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3)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发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韦某发以人民币88000元价格向潘某某购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那樟村石龙坡一个山地上的桉树林(地名为“石碑”,潘某某种植)。2013年5月,在未取得林业行政部门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韦某发雇请民工将“石碑”山地上的桉树砍伐,并将砍伐林木出售获利。经测量,被砍伐林木面积1公顷,砍伐林木蓄积为120.94立方米,出材量90.65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韦某发于2013年6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扣押被告人滥伐的桉原木6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证人覃某某、潘某某、韦某某、蓝某某、李甲、李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林木采伐现场调查报告、被告人韦某发供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韦某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某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已扣押的桉原木六立方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胡 杏代理审判员 刘 胜人民陪审员 周少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秋玉附: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