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澳特利灯光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澳特利灯光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05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68号20号楼4042室,组织机构代码77705345-1。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儒浩,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刚,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澳特利灯光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北湖一路罗村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381933-5。法定代表人李正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汉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区嘉锡,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宝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汉茂、区嘉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7月18日至20日在2012广州国际家电及配件采购展览会上散发的《碳纤维发热管》宣传册中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Stockbyte品牌图片1张,图片编号:dv007003a,内容:家庭。被告在同一宣传册中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另一张图片,编号为72938103,内容:家庭,原告对此将另案起诉。原告是上述图片的合法权利人,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图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原告曾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多次与其联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对侵权事实多番推诿。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被告使用的被诉侵权图片系从公众网站“www.sssccc.net”免费下载的,图片无任何与原告有关标识或版权信息提示。即使真的存在侵犯著作权情形,侵权方也不是被告。二、原告提供的材料中未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GettyImage,Inc公司(以下简称“Getty”公司)是本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三、无证据显示原告涉案图片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四、原告不具有对涉案图片在我国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诉讼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企业基本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60号公证书(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经美国Getty公司授权有起诉侵犯图片著作权的权利。3、原告权利图片(1份,复印件)、(2013)粤广海珠第22931号公证书(1份,原件),用以证明图片的版权属于美国Getty公司。4、被告侵权宣传册(1份,原件),用以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5、“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正常销售图片价格及购买方已支付款项。6、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各1份,原件),用以证明本案原告为维权委托律师,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7、图行天下、素材世界网站截图(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该两网站对网站上的图片不享有著作权。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涉案图片版权属于Getty公司。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公证书只能证明在原告网站可以找到涉案图片但无法证明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利。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该合同上没有涉案图片的许可使用标价。对证据6无异议。对证据7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被告下载图片时两网站都注明免费素材。被告提交以下证据:网络截图(2份,打印件),用以证明涉案图片被告是从其他公众网站免费下载。经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告无法确认该两网站是否含有涉案图片,该两网站是图片素材的公共交流平台,网站的版权声明明确提出网站的所有图片都是网友上传,仅供参考学习之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能用于商业用途。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4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且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5-6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虽然被告对证据6无异议,但该委托代理合同中接受委托的律师与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不一致,无法确认发票对应律师费为本案支出。证据7为复印件且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网络截图未经公证且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是UNISUNIMAGEHOLDINGLIMITED与优力易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图像制作、版权代理等业务。2010年9月20日,Getty公司的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J.LaphamIII向原告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主要内容为: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国境内亦能看到。原告是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明确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Getty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前及以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Getty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上述授权书的附件A载明了所授权图像的相关品牌,包括本案的Stockbyte品牌。Getty公司在其中文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n上刊载了Stockbyte品牌的图片,图片编号为dv007003a、图片标题为Motherandfatherwithbaby。图片左上角标有“gettyimages?”水印标识。上述图片所在的网页下方载有“版权所有:1995-2013”的字样,图片下方刊载有版权声明:“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庭审中,原告明确本案是针对被告在本案起诉之日前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主张赔偿损失,如果被告在本案结案后继续使用,原告保留另行主张的权利。经比对,被告宣传册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涉案权利图片相同。本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Getty公司在其中文网站上展示的编号为dv007003a的图片,系由摄影师利用专业摄影器材,运用相关专业技能,通过精心构思和对布景的编排组合,以特定对象为内容拍摄而成,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摄影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涉及的编号为dv007003a图片系由Getty公司发布在其中文网站上,图片左上方标有“gettyimages?”的水印标识,图片下方标明“版权所有:1985-2013”,又刊载了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合法版权权利的版权声明,足以认定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且该权利尚在保护期限内,故被告关于原告未有充分证据证明Getty公司是本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及无证据显示原告涉案图片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抗辩不成立。根据经公证、认证的Getty公司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原告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原告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有权就本案提起诉讼,被告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涉案摄影作品已在互联网上公开展示,被告有条件接触该作品,且Getty公司已在涉案图片所在的网页中明确进行了版权声明,被告对此应当明知。被告宣传册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涉案权利图片相同。在未经Getty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就在其产品宣传册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Getty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被告辩称其图片是从www.sssccc.net网站免费下载,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亦未提交该网站有合法使用图片的权利证明,故被告的抗辩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由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的长短、主观过错程度的高低等侵权情节,在50万元法定赔偿标准之下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被告使用涉案图片在宣传画册众多图片中所占比例较小且占据页面右下角的位置较小,虽原告未能证明其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但考虑到原告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必然产生律师费用支出,故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原告索赔数额过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澳特利灯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包括合理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可耐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支付上述判决确定的款项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植少佳审判员 黄馨栗审判员 赖金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