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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张某。被告: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