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二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宁国市知心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知心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刘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467号原告:宁国市知心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朱建根,经理。被告:刘敏,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知心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刘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知心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宁国市知心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