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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西安市某某食品厂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西安市某某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138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食品厂。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厂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依据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户劳仲案字(2013)2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食品厂给付案件款468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食品厂应给付案件款468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户劳仲案字(2013)25号裁决书之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户劳仲案字(2013)25号裁决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