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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温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刑初字第549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2013年4月16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辩护人程时吉。被告人李某乙。2013年4月16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辩护人杜学新。被告人温某。2013年4月16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指定辩护人吴宝根。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温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溯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温某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销售相机、手机等虚假信息,并冒充快递公司工作人员,采用虚假快递公司担保交易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88749.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案金额为88749.5元,被告人温某涉案金额为14592.5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IPHONE4S手机的信息,骗取被害人林某10000元。2、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温某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小米2手机的信息,骗取被害人李某丙1800元。3、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手机的信息,骗取被害人周某甲2000元。4、2013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手机的信息,骗取被害人徐某3015元。5、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IPHONE4S手机的信息,骗取被害人荀某3200元。6、2013年2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手机的信息,骗取被害人罗某3200元。7、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IPHONE4S手机的信息,骗取被害人曹某5427元。8、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小米2手机的信息,骗取被害人朱某2814元。9、2013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温某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尼康D800E数码相机的信息,骗取被害人聂某5000元。10、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小米手机的信息,骗取被害人傅某3015元。11、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小米2手机的信息,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450元。12、2013年2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温某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小米2手机的信息,骗取被害人周某乙4992.5元。13、2013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温某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IPHONE手机的信息,骗取被害人李某丁2800元。14、2013年2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小米手机的信息,骗取被害人陆某1919元。15、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IPHONE4S手机的信息,骗取被害人王某乙8100元。16、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手机的信息,骗取被害人焦某3000元。17、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IPHONE4S手机的信息,骗取被害人李某戊12674元。18、2013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小米2手机的信息,骗取被害人杨某1400元。19、2013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小米手机的信息,骗取被害人孙某1500元。20、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IPHONE4S手机的信息,骗取被害人王某丙5628元。21、2013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IPHONE4S手机的信息,骗取被害人夏某2800元。22、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小米2手机的信息,骗取被害人方某3015元。综上,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结伙诈骗共22起,诈骗财物共计价值88749.5元,被告人温某结伙诈骗共4起,诈骗财物共计价值14592.5元。另查,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温某已退清赃款,公安机关已将赃款75654元返还给林某等19名被害人,剩余赃款13103元现由公安机关暂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骗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汇款凭证、银行账户查询清单、委托书、收条、存款凭证、手续费收据、业务收费凭证、证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被害人林某、李某丙、周某甲、徐某、荀某、罗某、曹某、朱某、聂某、傅某、王某甲、周某乙、李某丁、陆某、王某乙、焦某、李某戊、杨某、孙某、王某丙、夏某、方某的陈述、搜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照片、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温某诈骗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乙、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李某乙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温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清赃款,均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据上述理由分别请求法庭从宽处罚的辩解均予以采信,三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二、被告人李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赃款人民币一万三千一百零三元,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周正鑫、王蕊、焦景辉;五、上述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谈晓丽人民陪审员  王慧琴人民陪审员  陆炳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