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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获民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堤信用分社(以下简称黄堤信用分社)诉被告靳发明、付运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堤信用分社,靳发明,付运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金初字第59号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堤信用分社。负责人吴素芳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畅子辉,获嘉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靳发明,农民。委托代理人桑桦。被告付运涛,农民。委托代理人桑桦。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堤信用分社(以下简称黄堤信用分社)诉被告靳发明、付运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堤信用社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靳发明、付运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堤信用分社申请撤回对被告靳发明、付运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堤信用分社撤回对被告靳发明、付运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堤信用分社承担。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书记员  穆应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