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上海锦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酷赢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锦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酷赢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1014号原告上海锦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XX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钜渊。委托代理人易瑞京,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酷赢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孝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锦林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酷赢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为由,要求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上海锦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酷赢服饰有限公司订立的《销售合同》,就争议解决已作特别约定,为“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一致同意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该款约定系原、被告的协议条款,双方均受约束,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酷赢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酷赢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旭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