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蔺某某与户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某某,户县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224号申请执行人蔺某某,男,1974年1月21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1)户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4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800元、执行费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共计36300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其余之款予以放弃,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