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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蔺某某与户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某某,户县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224号申请执行人蔺某某,男,1974年1月21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1)户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4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800元、执行费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共计36300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其余之款予以放弃,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