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靖法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现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个体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东坑镇,个体户。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某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靖民初字第01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玉国 搜索“”